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物業管理師的專業素質、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物業管理師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本
辦法要求完成繼續教育,是物業管理師申請注冊和持續執業的必備條件。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受住房城鄉建設部的委托,開展全國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
必修課注重物業管理師政策法規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物業管理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
(三)物業管理方案及其實施;
(四)物業管理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
(五)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其他知識和技能。
選修課注重物業管理師知識結構的完善和創新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內外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動態;
(二)科技成果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設施設備管理、建設工程等專業知
識;
(四)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知識;
(五)與物業管理師執業相關的其他知識和技能。
第五條 物業管理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完成不少于120學時的課程,并通過測試或者考核合格。物業管理師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應當不少于20學時。
每一注冊有效期的繼續教育學時單獨計算,不得累計到下一個注冊有效期。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年10學時的必修課繼續教育,并向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出具本地區物業管理師完成繼續教育的學時證明。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的課程設置、教學大綱、教學形式和培訓計劃等內容由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統一發布。
第八條 下列情況申請注冊的,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完成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 取得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超過一年,申請初始注冊
的;
(二) 被注銷注冊后具備相應條件,重新申請注冊的;
(三) 逾期申請延續注冊。
本辦法生效前取得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參與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必修課學時:
(一)參加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學時計算;
(二)參加省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的物業管理課題研究的,每項按20學時計算;
(三)參加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大綱、參考教材編寫以及考試命題、審題、評卷的,每次按20學時計算;
(四)參加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參考教材編寫工作的,每次按20學時計算;
(五)參加高等院校教學指導機構組織的物業管理專業標準編制、專業教材編寫和專業評估認證工作的,每次按20學時計算;
(六)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者國際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物業管理專業論文的,每篇論文按5個學時計算,每年充抵學時累計不得超過10個學時。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物業管理專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學時計算、第二作者按10學時計算;
(七)參加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授課工作的,按教學課時計算學時,每年充抵學時累計不得超過20學時;
(八)參加省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座談會、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組織的研討會或者專業論壇的,每次按5個學時計算,每年充抵學時累計不得超過10個學時。
充抵學時的,物業管理師應當向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有關事項記入物業管理師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物業管理師可以通過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站查詢繼續教育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申請延續注冊或者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提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師有下列行為的,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的;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通過繼續教育課程測試或者考核的;
(四)其他違反繼續教育有關規定的行為。
物業管理師有前款行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本單位的物業管理師按照本辦法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并保障物業管理師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采取網絡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十五條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質量檢查和評估制度,并將年度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計劃及執行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