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已于2014年9月1日經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9月18日
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促進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進,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武候、錦江、金牛、青羊、成華及成都高新區范圍內由成都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對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或《成都市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以下簡稱《資格認定通知單》)的住房保障申請人。
第四條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決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政策。受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機構具體實施登記、搖號、選房等工作。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負責簽約、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成都房地產信息中心負責登記、選房、搖號系統軟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術支持。
第五條 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記、統一搖號、動態配租的程序組織實施,配租機構在登記、搖號、選房前均應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報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分批登記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賃住房推出時,保障對象在規定時間段內通過指定方式進行承租意向登記。不在規定時間段內按指定方式登記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次公共租賃住房。
統一搖號是指,配租機構對已進行承租意向登記的保障對象采取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時,按照取得《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時間,上年度保障對象優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對象搖號,同年度保障對象按照優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單位)、優先個人、普通個人的搖號順序組織搖號。
動態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選房完畢后,因無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無房可選的保障對象進入配租輪候,遇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配租機構按順序號依次通知輪候對象選房。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賃住房推出時,上批次輪候對象需重新參與登記搖號。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批量公共租賃住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項目單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及時將房源詳細信息、租金標準、物業費標準等相關資料交付配租機構,配租機構應根據房源情況及時安排進行承租意向登記。
第七條 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記前,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媒體發布登記公告,配租機構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同步公示公告內容,同時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將登記要求通知保障對象。
公告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登記時限、地點、方式,供應對象范圍,物業費標準及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 配租機構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網上登記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現場登記兩種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記。
符合《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13〕227號)文件規定優先搖號的保障對象,須攜相應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烈屬證明,勞模證,老年證,身份證,殘疾人證,獨生子女證,死亡證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進行登記,由住房保障機構對其是否符合優先搖號條件予以確認。
第三章 搖號
第九條 搖號于登記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開展。
第十條 搖號前,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媒體發布搖號公告,配租機構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同步公示公告內容。
第十一條 成都房地產信息中心制作搖號系統并導入已登記的保障對象名單,配租機構在搖號系統中錄入經確認的優先搖號對象名單,選擇具備審查資質的軟件測評機構對搖號系統進行測評。搖號軟件經軟件測評機構測評合格并監章,公證機構同時監章后封存備用。
第十二條 正式搖號前,配租機構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對象中電腦隨機確定20名代表現場監督搖號。
第十三條 配租機構在保障對象代表、公證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現場監督下,搖號確定保障對象選房順序。
第十四條 搖出的選房順序結果經保障對象代表、公證機構確認后,配租機構在搖號當天將搖號結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公示,并及時在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進行公告,同時向成都房產熱線通報。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信息網、成都房產熱線86279999提供搖號結果查詢。
第四章 選房、簽約
第十六條 搖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配租機構組織選房。保障對象具體選房時間、地點、所需資料由配租機構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發布公告、短信或電話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條 配租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保障對象按電腦搖出的順序號依次選房。保障對象為個人的,只能選擇套一以下戶型,且面積超過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 配租機構在保障對象選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單》,載明保障對象選擇的房源信息,簽約時間、地點和所需資料。
第十九條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按《配租通知單》明確的時間、地點組織保障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應主動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各級住房保障機構了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進度,及時參與登記、選房、簽約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登記搖號后,保障對象超過公示的選房時間5個工作日仍未參與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公共租賃住房;超過公示的選房時間,但在5個工作日內參與選房的,需待當日選房對象選房完畢后,才可選擇剩余房源。
保障對象選房后超過通知的簽約時間20個工作日仍未到規定地點簽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公共租賃住房。
放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有效期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重新參與登記搖號。
第二十二條 已簽訂租房合同的保障對象自愿放棄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規定被強制退出所承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含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資格認定通知單》以落款時間為準有效期3年,期滿后需重新提出資格申請。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資格申請,經審核合格的保障對象可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單位定向配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政策實施后,配租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搖號時,按照取得《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時間,上年度保障對象優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對象搖號,同年度保障對象按照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其他保障對象的搖號順序組織搖號。
第二十七條 各區政府或管委會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用工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細則,按照結合實際,注重銜接的原則,自行制定配租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此前有關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