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類別:法律法規 瀏覽次數:100次 時間:2018-07-02
為銜接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細化《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對于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所作的原則規定,解決當前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范等突出問題,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下簡稱《指導規則》),將于2016年8月1日起在我省范圍內施行,以指導全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指導規則》借鑒其他省市的立法成果,充分吸收省內成都、南充等地的管理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舉措和辦法,既有長遠制度設計,也解決當前實際問題。《指導規則》分為總則、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活動、業主委員會、指導監督和附則等,共六章59個條目,重點著眼于建立健全權責一致、依法有序的業主自我管理機制,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范有序地開展活動,為減少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提供了依據。
《指導規則》更加注重科學性、操作性和前瞻性,有五大亮點。
一、是對業主委員會備案程序和要求進行細化。《指導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持籌備組出具的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時限是15個工作日,破解業主委員會備案難現象,切實指導當前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二、是倡導公益律師為業主大會成立和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工作。《指導規則》鼓勵和支持公益律師為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活動提供法律服務,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員協助籌備組參與籌備相關工作,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當選的條件之一是應當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創新性地將法律人才、法律知識的掌握引入具體規定,對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活動,具有較強的引導性。
三、是規定相關資料的移交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存在著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或業主委員會換屆后,拒不移交印章、相關財物和檔案資料的違法違規情形,導致業主委員會工作難以開展,影響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指導規則》明確了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或被罷免的、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等幾種情形下相關檔案資料、憑證、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的具體移交方式和拒不移交情形下的強制措施。
四、是對業主被選舉權的限制。《指導規則》規定業主有侵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包括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拒付或者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分攤的費用、違法拆改建筑結構裝修、違法搭建、占用公共空間與園林綠地、非法“住改商”、損害相鄰權利人合法權益、非法組織集會等,業主大會應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被選舉權的行使予以限制。強化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具有的約束性。
五、是細化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形。規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書面提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等緊急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時處理、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等情形發生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20日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更加有力保障業主權利。